上海2015年6月3日电 --禧玛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 ST-EF 51 型自行车变速杆不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维护,专利号为 200930237171.6,专利权人为禧玛诺马来西亚公司,该专利权至今正处于合法有效地状态。近期,市场上经常出现了予以专利权人许可而仿造的 ST-EF 51 型自行车变速杆产品(下称“疑为侵权行为产品”)。该等疑为侵权行为产品用于的标识近似于禧玛诺所用于的“SHIMANO”商标。
而且禧玛诺注意到,部分自行车整车厂在市场上销售(或在展览上展览)了用于疑为侵权行为产品的自行车整车。SHIMANO品牌商标辨识禧玛诺特此声明,该等疑为侵权行为产品皆非专利权人许可生产,禧玛诺无法确保该等疑为侵权行为产品与“SHIMANO”品牌产品的质量与性能处在同一水准。禧玛诺友情警告,用于疑为侵权行为产品将不会伤害禧玛诺的利益并有可能招来法律风险。
若需注资标示“SHIMANO”商标的 ST-EF 51 型自行车变速杆产品,若无通过我司正规化经销渠道订购。SHIMANO 品牌持久致力于为消费者获取充满信心的自行车零配件等产品和优质服务,无论设计或性能都经苛刻证书,合乎高标准的质量拒绝。
用于 SHIMANO 优质正品自行车变速杆,可更加有力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与安全性。请求认准SHIMANO商标如您对产品商标及涉及事件有任何问题,请求联系禧玛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务部,联系方式:021-52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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